台灣神經學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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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專業園地 > 神經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評鑑及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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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神經學學會暨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
高級神經救命術訓練課程認證辦法

99.06.26 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第九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99.08.07 台灣神經學學會第十七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102.02.23 台灣神經學學會第十八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 台灣神經學學會及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以下合稱兩學會),為提昇醫護及相關人員神經急症重症照顧能力,並提供最新神經急重症醫學知識,訂定本"高級神經救命術(Advanced Neurological Life Support, ANLS)訓練課程認證辦法"。

第二條 訓練課程規範如下:

  1. 課程內容必須項目(共11項)
    1. 一般神經學(General neurology)
    2. 基礎救命術(Basic life support)
    3. 特殊神經系統評估(Special neurological system evaluation)
    4. 癲癇及癲癇重積(Seizure and status epilepticus)
    5. 腦血管疾病(Cerebrovascular disease)
    6. 神經外傷(Neurotraumatology)
    7. 感染症(Infection)
    8. 周邊神經及神經肌肉疾病(Peripheral and neuromuscular diseases)
    9. 腦死及器官捐贈(Brain death and organ transplantation / donation)
    10. 倫理(Ethics)
    11. 測驗(Test)
  2. 每一大項均須為獨立時段,每一課程時段最少須三十分鐘。
  3. 訓練課程實際課程時數須達十小時(含)以上。
  4. 展延課程須達七小時(含)以上。

第三條 訓練課程講師至少必須符合下列一項資格規定:

  1. 具神經科或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資格,並
    1. 現職於神經科或神經外科訓練醫院擔任主治醫師(含)以上,並取得專科醫師證書滿五年(含)以上。
    2. 現職於地區醫院(含)以上擔任主治醫師(含)以上,並取得專科醫師證書滿六年(含)以上,仍從事重症相關疾病照護者。
    3. 具部定講師(含)以上資格者。
  2. 不具神經科或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資格者:
    1. 具相關課程內容之專科醫師資格六年(含)以上,或具次專科醫師資格三年(含)以上,並現職於區域(含)以上教學醫院,仍從事臨床工作者。
    2. 具部定講師(含)以上資格者(僅課程內容第9、10項適用)。
    3. 具相關課程仍從事實際工作五年(含)以上(僅課程內容第9、10項適用)。

第四條 認證訓練課程之認證對象:

  1. 醫事人員並領有醫事專業證書者。
  2. 醫事學校學生。
  3. 從事醫療或急救加護工作者。

第五條 認證課程申請:

  1. 主辦單位檢具公文於三十天前函送台灣神經學會或台灣神經外科學會,並備齊下列資料電子檔,以申請認證。
    1. 訓練課程舉行地點、日期及課程內容。
    2. 講師名單、經歷,符合資格之條款與證明文件影本,如專科醫師證書或在職證明等文件。
  2. 受理學會於文到兩週內回函通知主辦單位申請結果。

第六條 認證執行:

  1. 主辦單位於課程結束後三天內檢送下列資料至受理學會。證。
    1. 課程書面授課內容兩份。
    2. 申請認證之學員名單,包括:姓名、生日、身份證字號與認證資格之合格證明文件影本(如證書或在職證明)、出席證明(如簽到單)之電子檔。
    3. 填妥學員姓名與證書郵寄地址之信封。
    4. 申請認證費用繳交證明影本(每學員新台幣參佰元整)。
    5. 全體學員測驗內容。
  2. 受理學會於收到前述資料後十個工作天,將通過認證之名冊公佈於兩學會網站同時寄發證書並報請衛生署備查。
  3. 證書有效期限內得申請補發,並繳交費用新台幣貳佰元整。
  4. 以上文件,除認證名冊外,逾證書有效期限即予銷毀。

第七條 本證書有效期限三年並載明於證書上,並得於有效期限內,通過展延課程訓練後依原終止日期展延三年。

第八條 本辦法經兩學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公佈於兩學會網站上並報請衛生署備查,修正時亦同




台灣神經學學會暨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神經重症加護專科
醫師訓練醫院評鑑及神經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訓練辦法

99.06.26 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第九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100.02.19 台灣神經學學會第十七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102.02.23 台灣神經學學會第十八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台灣神經學學會暨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以下簡稱兩學會)為提加強神經重症加護照顧能力,以提昇國內神經重症加護照護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章 神經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訓練醫院

第二條 神經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資格:

  1. 設備:
    1. 通過衛生署認可之區域或醫學中心教學醫院,同時設有神經科及神經外科,並須為神經科或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
    2. 設置有神經重症加護病房(含神經科、神經外科、腦創傷及腦中風加護病房)至少10床以上。
  2. 人員:
    1. 由神經重症加護專科醫師專責照護及神經重症加護病房病人,且每一專責神經重症加護專科醫師同時照護至多10名病患。
    2. 專責神經重症加護專科醫師除每週至多3個半天門診或手術等,其餘時間皆在神經重症加護病房執行業務。
  3. 訓練師資:
    1. 新通過之訓練中心至少需有一位神經重症加護專科醫師,並得以訓練神經重症加護專科醫師。
    2. 累積達五年以上之訓練醫院須至少有三位神經重症加護專科醫師,始可訓練神經重症加護專科醫師。
    3. 前項專科醫師需執業登記於該訓練醫院。
  4. 具訓練計劃書經學會認可。
  5. 具神經重症加護品質指標之統計分析及改善事項,具體可查。

第三條 評鑑

  1. 通過評鑑認定之訓練醫院,有效期限為3年。
  2. 前項評鑑得向兩學會之一提出申請,並得於神經科或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實地評鑑合併執行。
  3. 首次申請本評鑑之醫院得以書面為之,並於效期內實行前項實地評鑑確認資格與有效期限。

第四條 本評鑑之執行由台灣神經學學會甄審委員會與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甄審委員會負責。

第五條 訓練醫院如喪失教學醫院神經科或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訓練資格者,本訓練醫院資格亦同時失效。

第三章 神經重症加護專科醫師

第六條 受訓資格:

  1. 具中華民國醫師資格。
  2. 完成神經科或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訓練。
  3. 完成於兩學會之神經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訓練之登錄。

第七條 甄審資格:神經科或神經外科專科醫師並具以下資格之一者。

  1. 至少12個月於神經重症加護病房實際照顧重症病患。
  2. 依訓練計劃書執行訓練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項訓練及病患照顧,並具體可查:
    1. 血流動力學不穩定之病患。
    2. 呼吸衰竭(含神經系統所致)及使用呼吸器之病患。
    3. 接受血栓溶解劑治療之腦梗塞病患。
    4. 腦創傷病患。
    5. 腦壓上升病患。
    6. 中樞神經感染病患。
    7. 癲癇(含癲癇重積)病患。

第八條 神經科或神經外科專科醫師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兩年內申請專科醫師甄審,得免筆試、口試、測驗及實地考試。

  1. 曾具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中華民國重症醫學會或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專科醫師資格者。
  2. 曾於區域教學醫院及醫學中心加護病房實際負責照護病患至少一年之資歷者。
  3. 曾具台灣外科醫學會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資格者。

第九條 資格取得方式:
具甄審資格第一項者得接受筆試,並得實施口試、測驗或實地考試後,取得。筆試通過資格得保留2年。

第十條 證書效期

  1. 神經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證書效期為6年,到期前得展延6年。
  2. 經神經重症加護專科醫師甄審合格者,應檢具費款,向承辦學會申請發給神經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證書;甄審之結果,造具申請甄審者之名冊,連同甄審資格及成績,由兩學會備查。
  3. 前項神經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證書之發給或補發、換發,應載明有效期限。
  4. 神經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證書遺失、損壞,申請補發、換發者,得向所屬專科學會申請。
  5. 神經重症加護專科醫師得於其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檢具符合第九條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及費款,向所屬專科學會申請展延。逾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撤銷其神經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證書。但情形特殊,經所屬專科學會核准者,得於其神經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
  6. 醫師證書或專科醫師證書經依法撤銷或失效者,同時撤銷本神經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證書。

第十一條 神經重症加護專科醫師於有效期限內修習滿規定之教育學分,得辦理證書展延。教育學分之認定由台灣神經學學會教育委員會及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甄審委員會負責。其認定辦法如下:
申請神經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至少應達六十點,但每年積分超過二十點者,以二十點計:
與神經重症加護相關之

  1. 參加學會年會、國際性神經醫學會議或外國之全國性神經醫學會議中與神經重症加護相關之課程,每小時積分二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三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次積分五點。
  2. 參加學會主辦或協辦,與神經學重症加護相關之全國性繼續教育課程或專題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一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二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授課者或教育演講者,每次積分五點。
  3. 參加學會地區性會議(如北、中、南區月會)或國外之地區性神經醫學會與神經重症加護相關之課程,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
  4. 參加其他醫學會舉辦,與神經學相關之學術活動與課程,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
  5. 參加神經科重症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所舉辦的神經重症系列演講及相關教學活動如 Grand Round, Journal Reading, Case Conference 等,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但六年累積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6. 在教學醫院接受神經重症加護研究員或住院醫師訓練者,每年以二十點計。
  7. 在醫學校院講授與神經重症學相關之繼續教育課程者,每小時積分二點。
  8. 在國內外醫學雜誌發表有關醫學原著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十五點,第二作者積分五點,其他作者積分二點;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
  9. 於學會網站之繼續教育專欄完成學習與答題完全正確者,每一題組可得繼續教育積分二點,但六年累積超過二十點者,以二十點計。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繼續教育,其積分一點得以二點計。
    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及積分申請得向台灣神經學學會或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辦理採認。

第十二條 本甄審及展延之執行由台灣神經學學會甄審委員會及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甄審委員會共同負責,細則及費款每年由兩學會另行公告。

第四章 總結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兩學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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