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台灣神經學學會及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以下合稱兩學會),為提昇醫護及相關人員神經急症重症照顧能力,並提供最新神經急重症醫學知識,訂定本"高級神經救命術(Advanced Neurological Life Support, ANLS)訓練課程認證辦法"。
第二條 訓練課程規範如下:
第三條 訓練課程講師至少必須符合下列一項資格規定:
第四條 認證訓練課程之認證對象:
第五條 認證課程申請:
第六條 認證執行:
第七條 本證書有效期限三年並載明於證書上,並得於有效期限內,通過展延課程訓練後依原終止日期展延三年。
第八條 本辦法經兩學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公佈於兩學會網站上並報請衛生署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一條 台灣神經學學會暨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以下簡稱兩學會)為提加強神經重症加護照顧能力,以提昇國內神經重症加護照護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神經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資格:
第三條 評鑑
第四條 本評鑑之執行由台灣神經學學會甄審委員會與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甄審委員會負責。
第五條 訓練醫院如喪失教學醫院神經科或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訓練資格者,本訓練醫院資格亦同時失效。
第六條 受訓資格:
第七條 甄審資格:神經科或神經外科專科醫師並具以下資格之一者。
第八條 神經科或神經外科專科醫師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兩年內申請專科醫師甄審,得免筆試、口試、測驗及實地考試。
第九條 資格取得方式:具甄審資格第一項者得接受筆試,並得實施口試、測驗或實地考試後,取得。筆試通過資格得保留2年。
第十條 證書效期
第十一條 神經重症加護專科醫師於有效期限內修習滿規定之教育學分,得辦理證書展延。教育學分之認定由台灣神經學學會教育委員會及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甄審委員會負責。其認定辦法如下:申請神經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至少應達六十點,但每年積分超過二十點者,以二十點計:與神經重症加護相關之
第十二條 本甄審及展延之執行由台灣神經學學會甄審委員會及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甄審委員會共同負責,細則及費款每年由兩學會另行公告。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兩學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