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神經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 凡在神經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三年以上之神經科臨床及相關學科之訓練。 (二) 領有外國之神經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前項第一款神經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本署依規定辦理認定前,依台灣神經學學會(以下簡稱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於第一項第一款公告修正前,接受神經科專科醫師訓練者,其完成神經科專科醫師訓練之年限,得適用原規定(三年)。
三、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份,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領有外國神經科專科醫師證書參加專科醫師甄審者,得免筆試或免筆試及口試。
四、筆試內容以神經學為範圍,包含基礎與臨床神經學(各種神經系統疾病之診斷和治療)。
五、口試由數位委員主試,其內容範圍包含實際病例檢查與診斷,口述簡短病例之分析,和神經科急症之處理。
六、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通過"或"不通過"表示之,經半數以上口試委員評定通過者為及格。
七、專科醫師甄審每年筆試辦理一次,口試每年辦理兩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兩個月公告之。
八、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為之。
九、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十、 神經內科專科醫師甄審筆試加分辦法「限投稿台灣神經學雜誌」:
十一、神經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十二、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至少應達一百六十二點,但每年積分超過六十點者,以六十點計:
十三、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下列表件:
十四、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前項規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准用之,其收取之費額,專科醫學會應報本署備查。
十五、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本署通知之,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本署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經本署複審或核定後,前項通知,由專科醫學會為之;其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時,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署申請。
十六、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時,前項複查之申請,向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七、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四年。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備註: 1. 「住院醫師接受二年期PGY訓練時,選擇一般醫學外科組/一般醫學兒科組/一般醫學婦產科組者,神經科專科醫師訓練安排之病房訓練將加長兩個月,彈性課程減少兩個月」。 備註: 2. 調整各訓練單位之月份安排原則,並提高「彈性課程」占比已使訓練醫院建立自我教學特色。
備註:1. 第一年至第三年之訓練課程,除另有規定,訓練中心可依實際訓練需要調整訓練內容的先後順序。 備註:2. 急診至少一個月。神經重症加護病房訓練至少兩個月。 備註:3. 三年訓練課程中,需有”跨層級”聯合訓練,到非限定為專科訓練醫院或教學醫院,但應具有專科訓練教師,其他層級醫院訓練一個月。
備註:1.病房訓練時間加長訓練兩個月,選修少兩個月。 備註:2. 第一年至第三年之訓練課程,除另有規定,訓練中心可依實際訓練需要調整訓練內容的先後順序。 備註:3. 急診至少一個月。神經重症加護病房訓練至少兩個月。 備註:4. 三年訓練課程中,需有”跨層級”聯合訓練,到非限定為專科訓練醫院或教學醫院,但應具有專科訓練教師,其他層級醫院訓練一個月。
一、衛生署評定之教學醫院(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設有神經專科或分科者。
二、至少有專任之神經科專科醫師四人負責訓練工作。
三、神經科病床不得少於二十五床,每年住院病人不得少於三百人。
四、具有基本之檢驗設備:腦波、肌電圖、腦血管攝影、脊髓攝影、電腦斷層檢查等。
五、申請擔任神經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須向神經學學會提出下列文件:
六、申請神經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者,由甄審委員會審查合格後,由神經學學會轉報衛生署複核。
七、神經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應定期將該醫院之人員動態,與作業內容呈報甄審委員會重新評估。
附件:公告神經科訓練計畫認定基準
一、經甄審委員會評審該外國專科醫師制度,訓練過程與我國相當者,報請衛生署複查通過者得免筆試,或免筆試和口試。
二、甄審委員會認為該外國專科醫師不及我國水準時,得拒絕或准予參加專科醫師甄試(含筆試和口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