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神經學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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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組織章程
第一節 台灣神經學學會章程
(六十六年三月六日 學會成立)
(七十一年三月十三日第一次修訂)
(七十四年四月十三日第二次修訂)
(七十四年四月十二日第三次修訂)
(七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四次修訂)
(七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五次修訂)
(八十一年五月十六日第六次修訂)
(八十五年四月十三日第七次修訂)
(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八次修訂)
(一百一十一年 4 月 7 日 第九次修訂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神經學學會」 為純民間學術團體。
第二條: 本學會之目的為促進神經科學之發展與研究,增進會員及國內外有關學術團體與學人之聯繫與合作。
第三條: 本會總會設於台灣中央政府所在地,得因需要在各縣市逕設分會,其組織規章另訂之。
第四條: 所謂神經學,乃指凡與神經系統有關之科學而言。
第五條: 本會之下,分為: (1) 神經內科學組 (2) 腦中風學組;(3) 癲癇學組;(4) 動作障礙學組;(5)神經肌病學組;(6) 神經基因學組;(7) 自律神經學組;(8) 臨床神經生理學組;(9) 頭痛學組;(10) 神經心理暨神經精神學組;(11) 神經復健長期照護暨老年學組學組;(12) 睡眠醫學學組;(13) 神經免疫學組。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出版有關神經科學之雜誌書刊。
  2. 舉行學術集會。
  3. 參加國際神經科學之會議及活動。
  4. 促進及協助發展神經科學。
  5. 協助會員經驗之交流、合作及一般醫師神經科學之繼續教育。
  6. 興辦各項有關事業。
  7. 辦理神經專科醫師甄試
  8. 神經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認定與評鑑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國內外合格之公私立大專院校畢業,而從事有關神經科學之工作(或對神經科學具有興趣而與本會具有共同理想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臨床神經學各分組設定專科醫師評鑑辦法,及格者並頒發專科醫師證書,其辦法另訂之。
第九條: 凡國內外有關人士,對本會之工作有卓越貢獻者,由本會會員十人之推薦,經會員全體大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得被聘為本會之名譽會員。
第十條: 本會會員之權力:
  1. 發言權及表決權。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向本會請求可能之協助。
  4. 享有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與事業之權益。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2.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3. 按時繳納會費,逾期二年不繳納會費者,停止其會員之權力,六年不繳納會費者,取消其會籍。
  4. 會員因出國而無法連絡者,應先向學會以書面申請「休會」,返國後即應申請「復會」,休會期間可免繳費。
第十二條: 名譽會員可享有發言權,及向本會請求可能協助之權,但不可享有選舉權及表決權。
第十三條: 會員若有重大事故,經會員十人以上提案,由全體會員大會四分之三通過者,得取消其會籍,但於原因消失後,得再行申請入會。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四條: 本學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舉行一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暫代行其職權,但重大決定,應於下屆大會時提出追認,始成定案。若遇嚴重或緊急情況 ( 如新興感染病疫情 ) 至無法執行實體會員大會時,得以視訊方式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二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一人,組織理監事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二年,由會員大會選舉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第十六條: 理事中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監事中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出,任期二年,不得再任。理事長對內執行大會,理監事會及常務理監事之決議,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八條: 理事長不能執行會議時,由常務理事依次代理之。
第十九條: 至少六個月舉行一次理監事會,必要時得由理事長或三分之一 ( 含 ) 以上理事聯署舉行臨時會議。如逢特殊狀況 ( 如 COVID-19),得採取視訊方式召開之,且如遇需表決之重大議題,得採網路投票方式決議。
第二十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專題研究委員會及臨時性之小組,設主任委員或小組長一人,及委員或組員若干人,由理事會聘請之,其成員不必一定為本會會員。
第廿一條: 本會得設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副秘書長至多 3 人 ( 職司醫療行政常務,重要大型會議常務,神經學會務協調,及其它理事長委負之事務 )。前述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由理事長授權辦理學會事宜。 學會編制專任有給職秘書三名,負責學會與上級交辦之事務,理事長及秘書長對其有考核與督導之權利。專任有給職秘書之增聘、免職需經理事會通過始得執行;若遇缺新聘得授權理事長提名,經由常務理事會通過執行,並於理事會備查。
第廿二條: 理事會負責召集大會,協助執行小組及理事長執行大會之決議,遴選各委員會及小組組織人員,審核會員之入會申請資格、退會之議案及通過預算。
第廿三條: 監事會負責審核預算,調查及處理有關紀律事宜,監督會務之執行。

【第五章 經 費】
第廿四條: 本會經費得以下列各款充之。
  1. 入會費。
  2. 會員每年繳納年會費,會費得由大會決議調整之。
  3. 學術演講會出席費(金額依需要另定之。)
  4. 會員自由樂捐及外界人之捐助。
  5. 事業之收入及基金之孳息。
  6. 各學組參助其個別之對外活動及國際相關學會之會費等費用,原則上由各該組之會員另行負擔,必要時經理監事會議同意者,得由本會之統一經費酌予協助。

【第六章 附 例】
第廿五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清理所有債務之後,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企業或個人所有,應歸自治團體及政府所有。
第廿六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提交大會修正之。
第廿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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