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神經學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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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臨床失智症學會函請健保署將失智症治療藥品使用後重新評估之期限展延三個月
時間:2021/6/2
點閱率:2724
根據中央健康保險署之「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第 1 節神經系統藥物 1-3-3 失智症治療藥品使用規範:失智症治療藥品使用後需每一年需重新評估,追蹤 MMSE 或 CDR 神經認知測驗,於病歷記錄。並符合續用條件者始能續用。

因應 COVID-19 疫情防疫升級,目前多數醫院均已暫停、延遲非急迫性醫療服務。包括神經認知檢查 MMSE 或 CDR,導致不少失智症病人無法如期完成該檢查以符合續用藥物規範。

建請貴署放寬相關行政作業,失智症治療藥品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估之期限展延三個月,協助病人及醫界共度疫情高危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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